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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答记者问

  焦炭生产排放出废水、废气、苯并芘等大量有害污染物,是污染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据初步估计,独立焦化企业每年放散的煤气约200亿立方米以上。焦化生产过程产生的余热、煤气、焦油不能有效回收,综合利用水平低,资源、能源浪费严重,污水处理、脱硫等设施达不到环保要求。
  在我国焦化行业中,中小独立焦化企业数量在80%以上,产能约占35%,生产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管理水平较低,产业链短,成本和能源消耗高,缺乏市场竞争力。2005年我国仍有1000多万吨土焦(含改良焦)急需淘汰。
  因此,我们认为目前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迫在眉睫,任重道远。

  问:焦化行业下一步调控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目标是什么?
  答:加大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和改变粗放经营模式是下一步焦化行业面临的首要任务。我们提出了坚持“控制焦炭产能、淘汰落后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联合重组”的原则,在合理控制总量的基础上,扶优汰劣,调整布局,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节能降耗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技术改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形成资源配置合理、污染物排放达标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行业发展模式。
  经过3-5年的努力,力争使整个行业在淘汰落后、优化结构和提高竞争力上有明显成效,具体目标为:合理控制新增焦炭产能,使焦炭产能和市场需求基本相适应。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 米焦炉(3.2 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西部地区2009年底)。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产能占总能力的80%以上;钢铁企业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50%以上。焦化生产企业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

  问:落实结构调整目标,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为落实结构调整,达到预期目的,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具体工作:
  落实《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严把新增能力准入关。通过行业协会、地方部门、相关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贯彻《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各焦炭生产重点省区要在充分研究地方资源、市场、运输、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制订焦化行业发展规划,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对新建项目的立项、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电力供应等依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严格审核。
  深入贯彻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产业政策要求,继续推动各地做好焦化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方要坚决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设施,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设施;尽快制定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焦炉的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增强的“倒逼”机制,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设备运转和排放控制状况,巩固整顿成果,防止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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