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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答记者问

  “十一五”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的主要目标包括:
  --实现煤炭高质量稳定供应,供需总量基本平衡。2010年全国煤炭产量24.5亿吨,其中大中型煤矿比重达到75%左右。适时建设一批大型煤矿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基本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煤矿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快建设5-7个亿吨级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基本完成对小煤矿整合、改造和重组。
  --提高煤矿生产技术水平和资源回采率。大、中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95%、80%以上,小型煤矿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程度达到30%以上,全国煤矿资源回采率达到40%以上。
  --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1.6以下。
  --矿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控制。煤矸石和煤泥利用率达到75%以上,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率达到30%以上,矿井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采煤区沉陷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问: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将采取哪些主要措施?
  答:推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有效应对产能过剩,关键是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指导意见》提出了八个方面的主要措施:完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有序推进煤矿建设;严格办矿审批程序,禁止违规建设;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提高新建煤矿准入门槛;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机制,严格按核定能力生产;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进煤炭流通体制改革,完善产运需衔接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煤炭开采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问:严格市场准入、控制新增产能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主要是严格办矿审批程序,禁止违规建设。按照《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等规定,从严控制新办煤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开办煤矿和采矿许可审批,确定开采范围、矿井规模和开采方案。要做到“三个严禁”:严禁擅自开办煤矿、私挖乱采;严禁“批小建大”,擅自提高开发规模;严禁把整装煤田化整为零,“大矿小开”。
  各地对现有在建项目,要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于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建并给予处罚。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坚决下马;凡未全部取得开办煤矿审批、采矿许可以及环评报告等相关手续的,要重新报批;凡勘探程度不够的,要待补充勘探后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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