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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记者:血吸虫病的传播受地理和环境因素影响较大,如果各地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不能协调一致将会直接影响防治的总体效果,《条例》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

  法制办负责人:实践证明,在地理和环境因素相同的地区同步实施有关工程措施,同步开展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同步实施药物杀灭钉螺等联防联控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条例》规定,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有关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为了确保联防联控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联防联控的地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跨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的,由参加联防联控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记者:有钉螺地带往往是血吸虫病传播的危险地带,《条例》对加强有钉螺地带的管理作出了哪些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钉螺是血吸虫的中间宿主,有钉螺地带是最容易感染血吸虫病的区域,应当对有钉螺地带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因此,《条例》主要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划定有钉螺地带并予以公告。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负责保护。二是加强对在有钉螺地带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规定: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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