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负责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血吸虫病防治的特点,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实际,我们在制定
《条例》的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履行技术职责、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机制。二是遵循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规律,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联防联控,做到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人、畜粪便的管理。三是坚持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与引导群众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措施相结合。安排实施农机推广、农村改水改厕、林业工程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时考虑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需要,确保有关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四是明确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政策,加大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力度,体现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关爱。
记者:过去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一直把杀灭钉螺作为主要措施,现在提出重点加强对人、畜粪便的管理,
《条例》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杀灭钉螺仍然是血吸虫病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
《条例》规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同时,通过总结几十年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验和教训,我们认识到,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是导致血吸虫病传播的关键因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现在有条件和能力,把加强对人、畜粪便的管理作为控制血吸虫病传播的主要措施之一。为此,
《条例》主要规定了有关加强人、畜粪便管理的制度。一是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加强对人的粪便的管理。规定:(1)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或者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2)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3)针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渔民和水上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其粪便随意在江河、湖泊中排放容易造成血吸虫病传播的问题,规定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二是推行对家畜舍饲圈养,加强对家畜粪便的管理。规定:(1)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引导、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2)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3)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