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2006年4月11日)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公布。为了便于大家理解
《条例》有关精神,中国政府网记者对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记者:2004年8月28日已经公布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什么还要就血吸虫病防治问题专门制定行政法规?
法制办负责人: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疫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新中国建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1995年,在全国12个有血吸虫病流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消灭了血吸虫病。但是,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在7个省的110个县(市、区)血吸虫病流行仍然比较严重,尚有大量的血吸虫病病人和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受血吸虫病威胁的人口达数千万。我国的
传染病防治法将血吸虫病列为乙类传染病,为血吸虫病的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血吸虫病的传播途径比较特殊和复杂,其防治工作与转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涉及对特定区域人群的权利保护和行为规范,需要对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具体化,使血吸虫病防治的制度和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为了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疫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必要在总结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制定本
《条例》,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化、制度化。
记者:您提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特点制定
《条例》,请您介绍一下在总体思路上是如何把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