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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记者:请谈谈《办法》的总体框架和创新之处。
  贺邦靖:《办法》从起草到定稿,历时1年3个月,经历了调查研究、方案制定、制度清理、文件起草、专题研究、征求意见等阶段。《办法》按照监督管理的事项种类以及保障措施划分为7大部分。其中,前6个部分为监督管理事项,最后1个部分为保障措施,即从宏观角度明确了包括对监督管理者予以责任追究等5个方面的辅助措施。
  与以往显著不同的是,目前没有规定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这次也吸收体现到了《办法》之中。如: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不得同时分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班子成员个人分工至少3-5年轮换一次;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发言制;述职述廉的规范程序和作法;信访监督中确定了约谈和函询措施等。《办法》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能,对每项监督管理事项都分别明确了责任部门,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督管理事项明确了牵头部门、协作配合部门。如,对下级局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规定由巡视部门牵头,人事、办公厅(室)、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在有些方面,《办法》制定了量化标准,明确了处罚措施,增强了监督刚性。如,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对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主要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个年度内被诫勉谈话三次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并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等。
  记者:《办法》除了在体例、内容上有许多创新之外,还有哪些主要特点?
  贺邦靖:一是通过制度清理,对各级下发的涉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122个制度、办法、规定,进行了梳理、概括和吸纳。二是注重了实体和程序的有机结合,使监督内容与监督主体、监督方式都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增强了监督办法的操作性。三是对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进行了创新。四是界定了监督主体的职责分工。五是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刚性。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有什么打算?
  贺邦靖:制度的落实与制度的制定同样重要,在某种意义上,制度的落实应该更重要。为保证《办法》得到切实落实,立法主旨得到实现,近期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培训。4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党校举办的各省局“一把手”理论学习培训班将就《办法》办一个专题讲座,我去讲课,目的就是要做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和宣传培训,增强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领导干部尤其是班子主要领导接受监督的意识,形成领导干部主动参与支持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各级党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一把手”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纪检监察、人事、巡视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认真执行《办法》所赋予的各项职责,建立目标统一、运转顺畅的监督协作机制,协助各级党组抓好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制定出抓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逐一落实各项任务。加强监督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措施,使《办法》得到切实落实,监督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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