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现行消费税有2个税目没有调整(烟、鞭炮焰火),其余税目都不同程度地有些变化,其中涉及税率变动的有小汽车、摩托车、酒及酒精、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1、小汽车
现行消费税对小汽车分为三个子目:一是对小轿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3%、5%和8%的税率;二是对小于和大于2.4升的越野车分别适用3%和5%的税率;三是对小于和大于2.0升的小客车(面包车)分别适用3%和5%的税率。小汽车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对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偏低。能源问题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几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汽油消耗量大幅增加,石油资源的供需矛盾突出。同时,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也逐渐成为大中城市的主要污染源。现行小汽车消费税的税率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排量多负税、小排量少负税”的要求,但是大排量车的税率偏低,尤其是对大于2.2升的小轿车和大于2.4升的越野车在税率上没有进一步划分,对真正大排量和能耗高的小轿车和越野车的生产和消费缺乏调节的力度。国家《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提出国家将引导和鼓励生产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为切实促进节能和环保,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需要对小汽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做出调整。(2)现行消费税对小汽车分类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是1988年出台的GB/3730.1-1988,为了与国际车型分类接轨,该标准已于2001年被国家标准GB/3730.1-2001所取代。现行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存在不衔接的问题。(3)混合动力汽车可以有效提高发动机工作效率,节省燃料消耗,减少尾气排放,我国《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已将混合动力等汽车新技术列为鼓励发展的汽车技术范围,现行消费税对此缺乏必要的扶持政策,需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混合动力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基于以上原因,此次小汽车消费税调整的主要内容是:(1)将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统一起来,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2)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对乘用车(包括越野车)按排量大小分别适用六档税率。对排量小于1.5升(含)的,税率为3%;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按照这一调整,排量在1.0升以下的汽车,与调整前相比,税率基本未变;1.0至1.5升的,税率下降两个百分点;1.5升至2.0升的,税率不变;从2.0升以上,排量越大,税率越高,最高为20%。这样就拉大了不同排量汽车的税率差距,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同时也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3)对混合动力汽车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将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具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