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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明办负责同志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二是清楚界定了不同类型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功能定位。针对过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功能定位不够清晰和完善的问题,为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教育服务功能,《意见》按照活动场所的自身类型和规模,把活动场所分为五类:一是大中城市的中心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二是城区和县(市)的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三是社区和农村的校外活动场所;四是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五是各类科技馆等,并分别明确了其功能定位。这为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满足未成年人多样化的校外活动需求提供了有力保证。
  三是明确要求校外活动要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针对过去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衔接不紧密的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同时,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各类校外活动场所分别提出了要求。强调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校外活动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逐步实现校外活动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强调中小学校要把校外实践活动排入课程表,切实保证活动时间;强调校外活动场所要积极主动地为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精心设计开发与学校教育教学有机结合的活动项目。三方面协调配合,为实现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问:如何确保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公益性原则落到实处,更好地发挥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作用?
  答:落实公益性原则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核心内容。《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给予保证:
  一是财政保障。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中央财政通过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运转和维护予以支持。在总结评估“十五”期间“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专项彩票公益金”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十一五”期间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投入方式和力度。
  二是税收优惠。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符合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等。
  三是制度约束。提出制定《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公益性评估标准》,从服务对象、活动内容、时间安排、服务质量、经费使用等方面,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定期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依据。对违背公益性原则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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