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我国庞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必由之路。在目前全国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在县域经济范围内吸纳了65%,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才能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防止大量农民工盲目涌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避免一些国家出现过的大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和贫富悬殊的现象。因此,《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不仅利于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也利于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落实这些措施,必将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问:《若干意见》在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上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由于农民工已经并将进一步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支劳动大军的素质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和竞争力,而且关系到整个工业化、现代化水平和城市文明进步程度。因此,一方面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若干意见》提出要把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放在重要地位,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的同时,还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引导农民工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若干意见》还强调广大农民工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这是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使农民工成为合格的产业工人和新型的城市居民的必然要求。
问:《若干意见》概括外出务工农民这个群体用的是农民工称谓,请问是怎样考虑的?
答:《若干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一是采用农民工称谓,既能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能包括异地或就地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二是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三是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比较准确,比较贴切;四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中都使用过农民工称谓,也有依据。绝大多数同志和专家都赞成文件继续用农民工称谓,认为对农民工歧视与否,不在于使用什么样的称谓,关键在于实行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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