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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答: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为了解决这些孩子的义务教育问题,国务院明确提出了“两为主”的原则,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负责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以全日制中小学为主,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一些地方政府也采取相应措施,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但在不少地方“两为主”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若干意见》强调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同时要求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其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输入地政府提出这样的要求,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并不会引发农民盲目将子女送进城市享受义务教育的状况。二是农民工与当地户籍职工一样,为输入地发展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贡献了力量,当地政府应当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三是义务教育属于政府应该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国民素质,各地应从全局和长远认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重要性。《若干意见》还要求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若干意见》中专门有一条强调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这方面有什么特别考虑?
  答: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工的承包土地由其家庭成员耕种,有的由他人代耕或转包他人耕种,也有极少数农民工放弃了承包土地。如何处理好农民工土地承包问题十分重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是适应他们亦工亦农、流动就业的特点,减轻农民外出就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政策。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能有丝毫的动摇。中央曾提出30年不变,以后也没有必要变。《若干意见》强调,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地。这有助于降低他们在外打工的成本,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工进退有路。当然,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委托代耕或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若干意见》特别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流转,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
  问:《若干意见》为什么把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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