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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五是,强化了取水许可审批的法律约束力。《条例》规定,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问:为保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条例》规定了哪些监督管理措施,在《条例》实施前和执行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主要有:一是,加强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后续监管。为了促进合理取水和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如果出现自然原因导致水量减少、取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地下水严重超采等问题,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量进行限制,在发生重大旱情时,还可以对其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二是,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强化层级监督。《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在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水量予以限制前,应当及时作出书面通知;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下级水利部门应当将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定期报送上级水利部门,上级水利部门发现越权审批、违法审批等问题的,应当及时要求下级水利部门纠正。
  现在距《条例》实施只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当前我们应该着重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尽快熟悉《条例》确立的各项制度,为实施打好基础。二是,要尽快清理不符合《条例》精神的各种规章与文件,该废的废,该改的改,《条例》要求建立的各项配套制度,例如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划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等,在《条例》实施前应当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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