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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取水需要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条例》有没有作出例外规定?
  答:按照2002年修订的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资源所有人,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节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按照水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条例》明确了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的几种例外情况: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二是,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三是,为保障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临时应急取(排)水;四是,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等。除此以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都必须申请取水许可,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问:《条例》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由各省区市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国务院需要把制定标准的原则明确下来。《条例》规定,除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中央制定外,其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取水口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充分考虑到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二是,完善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程序。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方便当事人,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规定,水资源费原则上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取水审批机关按照实际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具体的缴纳数额后,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如果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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