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06年3月8日)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将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1993年颁布实行的《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作了全面修订,为准确理解
《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
《办法》进行修订?
答:
《办法》自1993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取水许可,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取水许可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一是,中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目标,这对合理配置水资源、节约利用水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取水许可制度需要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二是,按照2002年修订的
水法规定,对取水需要加强统一管理,并强化流域统一调度,避免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地区分割与部门分割;三是,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取水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增加水资源配置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四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取水许可制度密切相关,由于
《办法》没有规范水资源费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水资源费政策不统一、征收程序不规范、使用方向不合理等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其予以适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