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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就《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答记者问


  问:为什么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与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不同?
  答:《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双梯度责任制度,在第一梯度下,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旅客的死亡或者身体伤害承担以100,000特别提款权(在本公约签署当日,1特别提款权合人民币11.16310元)为限额的赔偿责任。这个规定表明,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40万元的水平。
  刚才已经说到,40万元限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航空公司的承受能力仍有限;必须兼顾国家、企业、公民三者利益;航空运输损害应与我国其他有关损害赔偿限额规定相协调,与世界各国国内航空损害赔偿相协调。这是新《规定》确定40万元的原因,也是二者不同的原因。
  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限额低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还因为乘坐国际航班旅客的平均收入水平一般高于国内航班旅客,旅客乘坐国际航班的购票付出高于乘坐国内航班的付出。

  问:随着物价上涨、人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40万元的责任限额几年后还有可能存在滞后的问题,怎么办?
  答:正是考虑了上述因素,《规定》在提高赔偿限额的同时,还在第四条规定“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按照这条规定,我们可以在今后紧跟经济发展,适时调整限额。

  问:旅客、货主在航空运输中遭受损失,与承运人讨论实际损失和赔偿数额,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怎么办?
  答:按照本《规定》,承运人是按旅客、货主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且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最多不超过40万元,随身携带物品损害赔偿最多不超过3000元,托运行李、提交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最多不超过每公斤100元。所以,在发生损失讨论赔偿时,旅客、货主与承运人经常在实际损失和赔偿数额两个问题上反复讨论协商,这是非常正常的。旅客、货主与承运人应该借助医疗机构的诊断、托运行李的重量等记录、提交货物运输的重量及种类清单,求得意见的统一。如果实在达不成一致,则只有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在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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