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确定限额为40万元,主要考虑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国务院1989年2月20日发布《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确定的2万元人民币赔偿限额,是以198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828元人民币、农村劳动力收入为777.8元人民币为依据,按照遇难者平均30年收入计算的;
《暂行规定》在1993年11月29日修订时,考虑了1992年我国城镇居民年平均收入增长到2031.53元人民币,因而将旅客伤亡的最高赔偿限额提高到7万元人民币。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人民币,2005年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新《规定》以此为依据,按照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所以将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为40万元人民币。
赔偿责任限额太低,不足以保障旅客权利;限额太高,企业也难以承受。
新《规定》确定限额为40万元,还考虑了与我国其他有关损害赔偿限额及其他法律相协调,与外国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相协调。40万元限额比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损害赔偿限额高出较多,也高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赔偿限额。
问:旅客的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损坏或丢失,航空承运人如何赔偿?
答:按照新《规定》第三条,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航空承运人在上述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航空承运人对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则不予赔偿。
问:外国籍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和中国人乘坐国内航班赔偿标准是否相同?
答:按照我国批准的国际民用航空条约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航空运输中的赔偿问题是以运输性质属于国际航空运输还是国内航空运输来划分的。在我国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赔偿责任,不论旅客国籍是外国籍还是本国公民,均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相同的。在具体理赔中,航空公司可能考虑对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国旅客给予适当补偿,这是航空公司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