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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袁耀辉司长就《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答记者问

  为落实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民航总局从1997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新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反复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航空公司、机场、保险公司、广大旅客、货主和各方专家的意见,研究借鉴世界各国国内航空运输赔偿责任方面的有关规定,前后修改了三十余稿,形成了向国务院的报批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在审批过程中,再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作了反复修改。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批复(国函【2006】8号)”,批准该《规定》,并指示由民航总局公布执行。2006年2月28日,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签发、民航总局公布了该《规定》,并明确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问:新《规定》起草的原则是什么?
  答:民航总局在新《规定》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两个原则,并力求使“规定”体现两个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旅客、货主的权利;二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公民三者利益,既保障公民利益,又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促进全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问:为什么要修改原来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答: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1993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提高到人民币7万元。在当时,这个限额是合适的,在一定时期内对于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事业的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暂行规定》中的责任限额已经不适应保护旅客权益的需要,也不适应航空公司承受能力增长、规模扩大的现状。为使旅客货主的权益得以充分保障,促进航空公司和民航行业持续发展,必须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修改。

  问:赔偿限额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赔偿限额定为40万元?
  答: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是有限度的。承运人在规定的限额内,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害负责赔偿,实际损害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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