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艾滋病防治条例》答问
(2006年2月12日)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公布《
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以下称负责人)近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记者:2004年8月28日已经公布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什么还要就艾滋病防治问题专门制定行政法规?
负责人: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是我国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为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比较特殊和复杂,
传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解决艾滋病防治的问题。因此,
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防止艾滋病传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记者:刚才您提到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思路与其他传染病不尽相同,请您介绍一下在制定条例时把握的总体思路。
负责人:针对艾滋病防治的特点,总结国内外艾滋病防治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我们在制定条例时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第一,艾滋病的传播,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艾滋病防治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因此,在艾滋病防治法律制度的设定上,我们着重控制艾滋病传播的社会行为因素,重点规范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高危险行为,通过推广行为干预措施,使全社会帮助他们改变高危险行为。第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政府在艾滋病防治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合作,发挥社会基层组织和公民团体的重要作用。第三,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戒毒、打击卖淫嫖娼工作相协调。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的试点经验已经证明,一些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干预措施,如安全套的推广使用、对吸毒成瘾者实行美沙酮替代治疗等,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从保护广大公众的健康出发,条例规定有关部门针对一些特殊人群应当采取行为干预措施。第四,加强宣传教育。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是我国艾滋病控制的工作方针。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特别是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传递科学、准确的艾滋病防治信息,引导人们改变危险的行为,减少或者阻断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因素。第五,处理好保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与采取控制措施的关系。条例在设定法律制度时,明确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和义务。
记者: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又要明确其相应的义务,条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哪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