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简称“全国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或增加、变更需要申请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种类,应由其总行(公司)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某一城市或地区内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简称“地区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或增加、变更需要申请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种类,应由其法人机构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如果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使用单独的电子银行系统,该分支机构开办电子银行视同地区性金融机构,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审批。外资金融机构的有关审批方式基本未变。
这种调整一是有利于简化审批手续,为电子银行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二是有利于加强电子银行总体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更加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
问: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在实施安全评估之前,一定要经过中国银监会的资质认定吗?
答: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工作,应当由符合一定资质条件、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实施。为保证相关评估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中国银监会利用其掌握的专家资源和专业经验,开展对评估机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业务资格的认定工作。但银监会对安全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不同于行业准入或企业准入资格性质的行政许可,不是评估机构开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业务的必要条件,只作为金融机构选择评估机构时的参考。
只要安全评估机构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即使没有经过银监会的资质认定,金融机构也可以聘请其实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问:中国银监会对于进一步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有什么打算?
答:发展电子银行业务,不仅能提高商业银行形象、树立银行品牌、吸引高端客户、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经营效率,更重要的是现代金融创新往往与电子银行结合在一起,电子银行平台已经成为金融创新的基础平台。而创新关系到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也关系到一国金融业的风险控制与分散、吸收能力。制定
《办法》和
《指引》的目的,就是要在规范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办法》和
《指引》实施后,中国银监会将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管理的实际需要,继续做好以下几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