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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
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答记者问
(2006年1月10日)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就《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核心指标》)答记者问。
  问:制定《核心指标》的背景是什么?
  答:首先,银行监管需要标杆,如果缺乏科学的标杆体系,监管者就无法判断商业银行的风险程度,也就无法实施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第二,监管标杆应该与时俱进,应该随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在我国银行监管史上,监管指标集中于1996年施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中,目前看来其中不少指标和指标值已经过时。第三,监管标杆必须体现监管理念。银监会提出了新的理念,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管风险”,在实践中就是要实行风险监管,但原有指标多数属于合规性指标。最后,监管标杆必须与监管法规相容(compatible)。银监会成立后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章和指引,迫切需要有配套的具体指标指导实际操作。基于这四点考虑,银监会成立专门小组研究制定了《核心指标》
  问:发布《核心指标》的具体意义有哪些?
  答:一是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银监法》第27条规定,要建立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这从技术角度看需要首先确立一套指标与标准值,否则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就无从谈起。《核心指标》从覆盖面、科学性和操作性等方面看,能够达到这个目的。二是银行业监管正在从合规监管向合规与风险监管并重转变,《核心指标》是根据这一思路设计指标的,能够提高我国银行业审慎和风险监管水平。三是适应了当前监管发展。在监管实践中,银行监管内容逐步从过去单一的信用风险监管扩展到流动性、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实行全面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针对这四类风险分别设计了监管指标。最后,《核心指标》有助于我们的监管技术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其中的一些指标体现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最新技术,比如风险迁徙、新资本协议中预期损失(EL)与非预期损失(UL)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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