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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
负责人就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2005年9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对未来三年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帮助广大读者了解这一文件的主要精神,记者专访了这一文件的主要起草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高检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国庆(以下简称“陈”)。
  记者:请介绍一下这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陈:检察改革是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动力。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去年年底,中央转发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为检察改革指明了方向。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改革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高检院研究制发了《意见》,对今后三年的检察改革进行了全面规划和部署。
  记者:请介绍一下这一文件的起草过程?
  陈:高检院党组、贾春旺检察长对深化检察改革高度重视。贾检察长专门批示要求根据中央精神研究起草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自2003年5月起,高检院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负责文件的起草工作。小组成员系统学习了中央有关文件,对检察机关推进改革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文件初稿先后几次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的意见。高检院主要领导对起草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集起草小组的同志进行讨论,对文件的指导思想、结构框架、主要内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在7月底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正式征求了各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文件在反复修改、征求意见中不断成熟。8月24日,高检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这一文件。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计划即是运筹,富有操作性。《意见》作为未来三年检察改革的规划,可以充分发挥宣示、动员和组织落实的作用。《意见》的发布,是高检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察改革的体现,是通过规划方式促进检察改革的重要体现。《意见》作为检察改革方面的规划,反映了在当前形势下对检察工作、检察改革的准确认识,对推进检察改革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记者:检察改革为何要坚持依法进行,循序渐进的原则,是否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进行试点和探索?
  陈:改革,就是要改变和调整现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不完善和不适应的制度和机制,有的可能需要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一定要处理好改革与法律的关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任务和职责就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推进检察改革,特别强调要坚持依法进行,循序渐进,绝不能违背和超越法律进行改革方面的探索。凡是不涉及立法或者修改法律,属于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改革的,可以大胆进行改革,凡是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或者需要制定、修改法律的,应当在有关法律制定、修改后贯彻执行。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立法法”的精神,对于属于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不能擅自规定或者试点。检察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其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凡是涉及司法程序或者设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必须由法律规定。对于符合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可以进行试点和探索,但司法改革方面的试点应当在中央、高检院的统一部署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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