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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
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答记者问


  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是全面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重要举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帮助广大读者正确理解《通知》的背景和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按照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特别强调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负责人: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庭审理是贯彻这一原则的重要制度保证。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可见,开庭审理是刑事诉讼法对于第二审案件的原则要求。当然,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也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开庭审理是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判的重要程序保障。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都一律实行了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有的高级法院对死刑案件已经全部实行二审开庭审理。实践证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对于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切实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将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作为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重要内容,提出:“2006年以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这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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