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证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对于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切实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将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作为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重要内容,提出:“2006年以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这是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
记者:我们注意到,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为什么要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分两步提出要求?
负责人:实现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我们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能不考虑各地的现实条件,以及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依法应当由三至五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由一至两名书记员担任记录,数名法警执行押解、执庭任务。被告人一般关押在县级或市级看守所中,开庭要到犯罪发生地或者一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牵涉到审判力量调配、工作安排、交通工具保障等问题,而且还需要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和律师出庭,在审理期限方面也面临很大的压力。这些困难和问题都直接影响到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开展。
因此,通知在确保实现2006年下半年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目标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具体情况差异,规定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首先对那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所涉人、财、物保障及相关问题,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公诉人和律师出庭,确保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记者: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如何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