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进一步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答问
(2005年12月7日)
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
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是全面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记者:按照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特别强调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负责人: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庭审理是贯彻这一原则的重要制度保证。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可见,开庭审理是
刑事诉讼法对于第二审案件的原则要求。当然,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也不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开庭审理是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判的重要程序保障。
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都一律实行了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有的高级法院对死刑案件已经全部实行二审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