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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进一步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答问

最高人民法院就进一步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答问
(2005年12月7日)


  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是全面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记者:按照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特别强调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负责人: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开庭审理是贯彻这一原则的重要制度保证。根据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可见,开庭审理是刑事诉讼法对于第二审案件的原则要求。当然,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也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绝对不允许出错。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审理程序。开庭审理是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判的重要程序保障。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都一律实行了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有的高级法院对死刑案件已经全部实行二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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