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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就《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制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专项整改活动下个月就将基本结束并开始检查验收。这是一项关系人民法院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出台,是全国法院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成果。希望各级法院真正将《规范》中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司法实践当中,促进法官形象、法院形象的进一步提升。
  问:《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文件?它与一般司法解释有何不同?
  答:第一,《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从性质上讲,是一部倡导性或者指引性的规范文件,是对法官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它既不是强制性的规定,也不是司法解释。之所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个文件,原因之一是文件中涉及许多审判专业工作,我们提出的要求既要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要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还要有利于法官掌握和执行,原则性、技术性都很强,所以必须由审判委员会审核把关。另外,由审判委员会通过这个文件,更具有权威性、统一性和长远性,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这个《规范》都是人民法院全体法官必须自觉遵守的一项基本行为准则。作为一部指导性的文件,《规范》并没有规定有关罚则的内容,即没有规定违反了哪一条应当如何处理,这是因为,关于审判纪律等强制性规范,法官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我们正在研究制定一部比较全面的《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所以在这个文件中没有涉及此类问题。
  第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文化、历史、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东西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情况差异比较大,这种差异必然反映到法院各项工作之中。不同地区法院的法官在文化层次、思维观念、司法理念等方面都有差别,现代化程度也不一样。基于这样一种现实情况,我们在起草制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地法院和法官的具体情况,在明确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留有一定的余地。比如,现在有的法院要求上班时间统一着制服,有的则没有这种要求。我们就在《规范》提出,“工作时间穿制服的,应当配套;穿便服的,做到整洁、庄重。”类似这样的规定还有。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在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官形象的前提下,尽量抓住那些在全国法院都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适合各地法院、各级法院法官遵循和操作的要求。
  第三,制定这样一部文件,既是我们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强化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人民法院面向社会、面向当事人、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我们深知,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必须加强经常性的教育、整肃、管理和监督,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我们将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媒体上全文刊登《规范》的内容,目的就是请社会各界监督人民法院工作,监督法官行为,最终目的是和全社会一道,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树立司法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法院工作的性质和职责特点决定了队伍建设必须常抓不懈,既不能有毕其功于一役的速胜思想,也不能抱着无为而治的放任态度,必须付出持续的、不懈的努力。队伍建设,抓与不抓不一样,抓紧抓松不一样,抓实抓虚不一样。制定实施《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狠抓队伍建设不放松的一贯思想,是我们加强队伍建设的又一个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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