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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就《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制定答记者问

  在一般规定中,要求法官要坚定政治信念、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审判独立、注重着装仪表、约束语言行为等。在庭审、文书制作、执行等工作环节,也都本着依法办案、公正公平的原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在提高庭审质量方面,要求法官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案情和审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在提高裁判文书水平方面,要求完整表述裁判文书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加强证据分析认定,客观、全面、充分地说清裁判理由,准确引用法律规范,并对如何处理在宣判或送达后发现裁判文书有差错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在严格规范执行方面,强调不得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规范》还要求法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此外,《规范》紧紧抓住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环节,对法官廉洁司法进行了约束和提示。如,要求法官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为自己、亲属及他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对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的贿赂行为要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这些规定,有助于法官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依法定程序办案,促进司法公正;有助于法官正确行使法定职权,保持司法廉洁。
  针对有些司法行为和业外活动缺乏制度约束或虽有制度要求但缺乏具体操作规程的情况,《规范》根据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对法官行为提出了文明、规范、正当、有序的要求。如在文明司法方面,要求法官要谨言慎行、举止得体、态度温和,坚决杜绝冷、横、硬、推。庭审要集中精力,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在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时,要以礼貌的手势,法官不得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不得随意打断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陈述,不得以生硬言辞进行指责。在约束业外行为方面,要求法官洁身自好,加强修养;谨慎参加座谈、研讨以及各类联谊活动或者出入各类娱乐场所,等等。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司法文明。我们认为,法官行为的文明程度,决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素质高低问题,深层次体现的是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反映的是法官的形象、法院的形象问题。我们在《规范》中突出强调法官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注重自身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有利于法官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时刻保持对自己行为的高标准、严要求,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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