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体现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在今年夏天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定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肖扬院长指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最高的、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既是衡量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也是对法官行为的重要要求。为此,我们在起草《规范》时,特别强调了这一工作指针,要求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以实际行动方便群众诉讼、维护群众利益。
从《规范》的具体内容看,在立案方面,规定了对有困难的群众应当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对当事人的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法官做到一次讲清有关要求,避免当事人反复来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方面,要求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及时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情况、认真解答问题;对信访内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的,要求法官耐心向来访人解释原因并指明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部门;对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要优先接待。在庭审过程中,要求不得随意更改庭审时间,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诉讼参加人解释。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电或来访询问案件执行情况的,要及时说明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进展情况,耐心解释执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规定把方便留给了群众,把责任和困难留给了法官,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爱人民的思想,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法官的本质特征。《规范》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密切和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于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也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突出了依法办事、文明规范的原则。
司法活动是一个依据证据查明事实,根据法律做出裁判的过程。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而司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决定了法官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事。当前,确有少数法官不严格依法办事,裁判不公、乱执行,忽视或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引起群众不满,导致对司法公正的怀疑。针对上述问题,《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在各章对法官行为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