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公证除起到纠纷预防的作用,同时也是维护社会诚信、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制度。
此外,公证也是民事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公证机构已经连续六年每年办理涉外公证近300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使用。
记者:《公证法》发布后,司法部将如何贯彻?
段副部长:司法部近期内将采取以下步骤贯彻《
公证法》:
1.要求、部署全国公证人员和公证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公证法》,切实落实、运用《
公证法》,并为此进行培训。
2.按照《
公证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调整公证机构,落实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层级设立的要求。
3.积极开展《
公证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同时对以往的规章文件进行清理。
4.充分运用、扩大全国公证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成果,继续推进公证工作规范化建设,争取早日形成一套完整的,包括公证机构内部运行、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两结合”管理在内的公证管理的长效机制。
5.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公证制度,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公证、更充分地运用公证。
记者: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不按照层级设立,这是否意味着现有的公证机构及其人员需要调整?
段副部长:是。目前,全国有3100多个公证机构,分别设置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四个层级上。根据《
公证法》的规定,司法部、省和自治区司法厅这两个层级将不再设公证机构。县、不设区的市作为单独的行政区域设立公证机构。而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市上设立公证机构的,则城区范围内市辖区不再设立公证机构;在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则市上不再设立公证机构。执行《
公证法》的规定,同一个城市不再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层级的公证机构执业;换句话说,在同一个城市内执业的公证机构应当是同一个层级的。这样的安排,将有利于公证机构平等自主地开展业务,有利于管理工作,防止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