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过去一段时间,媒体间曝出公证不公正问题。请问《
公证法》的出台对确保公证公正的意义和作用?
段副部长:个别公证处、极少数公证员曾在以往的公证活动中,出现过“公证不公正”的问题,如“西安宝马体育彩票案”中的问题。问题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有公证员自身的素质问题,也有制度保障不力和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
《
公证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办证活动中要坚持公正原则。同时,从公证员的素质、公证程序,到法律责任,《
公证法》都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也赋予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相应的监管职责。这些规定对这一原则的实现将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下一步,司法部、中国公证员协会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制定出台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强培训,提高管理水平。我们相信,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社会公众的愿望是一定能够实现的。
记者:《公证法》对公证业务范围做了更明确的规定。请问,今后公证机构是否还可以办理“处女公证”和“撬锁公证”,“挑战人类极限公证”、“发现权公证”和“陷阱取证”?
段副部长:首先要明确的是,“处女公证”并不存在。它不符合公证制度本质属性,我们从不允许办理。前段时间之所以沸沸扬扬,有的是炒作,是以讹传讹。
公证的总原则是真实、合法、公正。公证的真实原则,要求公证证明对象是能被人们所认识、并能揭示出本质的事物,这样才能实现真实的要求。一些需要通过专业技术鉴定、科学探索才能真正认知的事物,在结论产生前,公证机构不宜公证;符合要求的,即有了确定的科学结论的,可以对书面结论办理公证。这是对科学规律的尊重,也是公证自身规律的要求。司法部前不久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证法》第
三十一条第(五)项也直接体现了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