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05年11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简单介绍制定并颁布
《办法》的目的与意义。
答:十部委制定并颁布
《办法》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创业投资法律保障体系。2004年《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上均具有区别于加工贸易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来为之提供特别法律保护。
第二,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和《
中小企业促进法》,建立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创业投资所支持的创业企业具有高风险性,单纯依靠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现象。我国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七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就曾提出“研究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即创业投资)发展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2002年出台的《
中小企业促进法》又规定:“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然而,政策扶持的前提是必须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就此而言,制定
《办法》是建立创业投资扶持机制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