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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负责人就我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答记者问

  监察部负责人:公约确立了反腐败的五个机制。第一,预防机制。公约认为预防是有效遏止腐败的基础,并提出了若干措施。一是规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制订和执行协调有效的反腐败政策,定期对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措施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效;二是建立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维持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公开、透明;三是简化行政程序,建立公众与国家机关的联系管道;四是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制定私营机构廉洁的标准和程序,防止利益冲突,形成良好的商业惯例;五是促进社会参与,开展反腐败的公共宣传活动,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六是打击洗钱活动,监控可疑帐户,查明帐户所有人的身份等。第二,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刑事定罪,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二是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腐败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三是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腐败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第三,国际合作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第四,资产追回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这是本公约最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第五,履约监督机制。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此外,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应当通过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便利公约的实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
  记者:中国政府签署公约以后,我们做了哪些工作?
  监察部负责人:我国政府正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中央非常重视。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会同全国人大外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共十五个部门,于2004年4月组成了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公约的利弊以及与我国法律制度如何相衔接的方案。工作中坚持了三项原则。一是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领导的原则,凡是涉及反腐败工作大局的重要事项,要以积极而慎重的态度对待,重大问题请示中央;二是坚持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原则,以开放、务实的态度吸收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反腐败经验;三是要坚持言必行、行必果,信守承诺的原则,体现敢于并善于承担国际义务的负责任的大国风范。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努力,形成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的意见》。9月25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批准该公约的议案。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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