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
《指引》的规范主体主要是银行及接受其电子支付服务的客户。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电子支付分为发生在银行之间的电子支付、银行与其客户间的电子支付以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与其客户之间的电子支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大量的电子支付服务面对的是个人消费者和商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一般性支付需求,服务的对象数量众多、支付需求千差万别,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社会影响广泛。保证这类电子支付系统的独立性和效率,非常重要。这类电子支付参与主体众多,涉及银行、客户、商家、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服务商、认证服务提供机构等,其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这类电子支付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本
《指引》以调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为主线,引导和规范境内发生的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
问:此次发布的《指引》是第一号,是否还会陆续出台一系列指引?
答:是的。由于电子支付活动中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复杂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其不断而快速的创新,通过一个“指引”进行全面规范的难度较大。因此,我们计划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模式和参与主体的不同,综合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陆续出台相应的“指引”,以此对电子支付进行较为全面的规范。第一号指引主要规范银行及其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们已经着手研究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规范等问题。
问:为维护客户权益,
《指引》对银行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客户权益,
《指引》要求办理电子支付的银行必须公开、充分披露其电子支付业务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尤其强调对电子支付业务风险的披露:要求银行明示特定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要求银行明示客户使用特定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要求银行提醒客户妥善保管、妥善使用、妥善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同时,
《指引》还要求银行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有关法律法规披露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