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监察机关也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认真学习
《特别规定》,领会精神,熟悉条款,扎实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国务院的政令畅通。当前,着重要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要深入实际,检查国有和国有控股煤矿企业落实
《特别规定》的情况,督促其按要求排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经营。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要结合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配合、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煤矿生产秩序整治工作,该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下决心坚决关闭取缔。通过深入细致的检查活动,促使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同时,要认真研究和查找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管理上的漏洞和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改进管理。
二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各类失职渎职行为。对
《特别规定》实施前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抓紧查清事故原因,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失职渎职的党纪政纪处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对
《特别规定》实施后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执行
《特别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管理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的开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事故查处工作中,要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