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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答记者问

  李至伦:《特别规定》明确和加重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对煤矿生产负有管理责任部门的责任。
  一是在乡(镇)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且没有采用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闭煤矿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对组织实施关闭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部门不依法履行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为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监察机关应当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李至伦:落实好《特别规定》,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都要把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至关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当一个地方出了重大责任事故需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时,有的当事人觉得委屈,还有人替他们求情说话希望减轻处分。说到底还是相关人员在这个问题认识上还有差距。如果这也觉得委屈,谁又替死难者想想,谁又替他们说话?有的同志讲一个地方这么大,这么多人口,现在的社会构成又越来越复杂,哪个角落存在隐患,政府哪里管得过来?对此,正如《特别规定》指出,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但这并不能否定政府应尽的职责。《特别规定》还明确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随着社会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主体、分配形式的多样化,社会管理的难度在加大,及时发现和排除包括煤矿安全生产在内的各种隐患工作难度也在加大,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各级政府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责任感,把预防各种事故隐患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做得扎扎实实。辖区内出了群死群伤的大事故,相应的救助处理工作当地政府责无旁贷;如果事故原因当中还有监管不力的问题,那么当地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恐怕在世界范围都是此理,更何况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我们的干部做了十件好事,那都是应该的,有一件事没办好,该承担责任还得承担责任。只要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重视,不仅要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而且真抓实干,真正把功夫下到了,就能够把加强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力量都有效动员起来,就没有办不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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