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经初步调查,发现广东省安监局副局长胡某,安监一处处长谭某、副处长王某等收受矿主曾云高等人的贿赂,违法违规为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兴宁市有关监管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单位拉赞助,个人收红包”的问题。另外,还发现有领导干部在该矿入股的问题。官商成为一体,利益共享,谈何监督管理?此案还在深入调查中。
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国务院制定了《特别规定》,在总结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行政、执法从严的要求和责权一致的原则,构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体系,明确了煤矿事故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视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扭转煤矿安全状况的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特别规定》在许多方面对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较突出的,一是强调了“重在预防”的思想,既要搞好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工作,更要重视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二是界定了事故隐患及煤矿企业生产合法与非法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权和相应的责任,各方的责权界限更加清晰。这要求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监察对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三是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惩处措施相当严厉,体现了用“重典”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监察机关要按照
《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执纪。四是对依法查处腐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要求监察机关拓展视野,把惩治腐败作为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严厉查处煤矿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
记者:
《特别规定》对哪些行为规定了行政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