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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答记者问

  记者:从监察工作的角度,您如何看待《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
  李至伦:出台这个规定很及时,很有必要,也很有针对性。多年参加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给我们一个感受,导致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原因除了现行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安全投入不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漠以及违法违规违章组织生产等因素外,还有一个原因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有效地消除事故隐患。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负责同志没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对安全生产工作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坚决,措施上不得力,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
  二是有些职能部门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甚至失职渎职。特别是一些管理部门违规发放许可证书和资质证书,或者越权审批,致使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冒险作业,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得以开工生产。
  三是有些执法监督部门作风不深入,工作不扎实,没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有的以罚代法、以罚代管;对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措施,督促落实不力,致使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解决。今年3月份,山西朔州平鲁区细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2人死亡。经调查发现,该煤矿开采技术落后,现场管理混乱,严重超能力生产。对这些安全隐患,当地有关部门去年11月份前就发现了,却没有认真监督其停产整顿,最终酿成了事故。
  另外,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也使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在贯彻落实中大打折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相当数量的煤矿安全责任事故背后存在着腐败问题。这些腐败问题隐藏于煤矿审批、颁证到生产、销售各个环节,表现形式多样,如:公职人员暗中自办煤矿或在煤矿入股,谋取非法利益;收受矿主贿赂,滥用审批权,违法违规作出行政许可;为煤矿违法生产充当“保护伞”,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包庇、袒护、瞒报等。
  以今年的情况为例,如:7月11日,新疆昌吉自治州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经调查,阜康市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收受该煤矿礼金,并以别人名义参与该矿的煤炭运输营利活动,2002年8月以来共获利近16万元。另外还发现有哈密煤业集团部分处级以上干部违规在该煤矿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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