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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答记者问

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就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答记者问
(2005年9月3日)


  2005年9月3日,国务院第446号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就监察机关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记者:监察机关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什么?
  李至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也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因此,监察机关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二是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保证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和依法进行。近几年来,监察部和各级监察机关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积极依法履行职责。监察部先后印发了《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分级审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多次召开监察机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座谈会,研究改进工作,理顺工作关系,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各级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注意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制度上的漏洞,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不仅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追究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严肃处理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据统计,2001年以来,仅监察部就先后参加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36起,在已结案的27起事故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54人,移送司法机关140人。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有省部级干部5人,厅级干部60人,县处级干部151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193人,其他人员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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