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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司法鉴定人及机构名册编制公告工作答记者问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司法鉴定人
及机构名册编制公告工作答记者问
(2005年9月16日)


  今天,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就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鉴定名册》的依据是什么?
  负责人:这次编制和公告《鉴定名册》工作是依法进行的,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有:《行政许可法》、《决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批复精神等。
  记者:统一编制和公告《鉴定名册》由哪一级机关负责?
  负责人:根据《决定》第三条,这次《鉴定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由各司法厅(局)具体负责,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工作。司法部将适时面向全国统一公告《鉴定名册》。
  记者:统一编制和公告《鉴定名册》的范围有哪些?
  负责人:统一编制和公告《鉴定名册》的范围有:
  1、对于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决定》统一进行重新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分别作出处理意见;符合条件的,编入《鉴定名册》,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编入《鉴定名册》;部分鉴定事项符合条件的,符合的部分编入《鉴定名册》;基本不符合条件的,继续整改,暂缓编入《鉴定名册》。
  2、对于未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但实际上已在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依其申请,应按照新设机构的审核登记程序和条件优先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名册》。
  3、对于新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05〕30号)文件的要求,按新设机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核,凡符合《决定》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名册》。
  4、对于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行为或被当事人投诉、举报,尚未处理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于经查证属实确有过错但尚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编入《鉴定名册》;对在9月30日前尚未调查处理的,暂不编入《鉴定名册》。
  记者:《鉴定名册》具有怎样的效力?
  负责人:《鉴定名册》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名册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国家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凡是进入《鉴定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条件都是经过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事前审核,符合准入条件和标准的。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对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名册中选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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