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决定》提出的新“两便”原则,与传统的“两便”原则不同之处在于,
《决定》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凡是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都应该加以改进和完善。新“两便”原则不仅是设置人民法庭的指导原则,而且是整个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原则,意义十分重大。
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记者:人民法庭的设置是否应受行政区划限制?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的《
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提出,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在设置人民法庭问题上,以前有的地方出现过“一乡一庭”或“一镇一庭”的情况,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不利于人民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也不利于有限的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为贯彻新“两便”原则,
《决定》再次重申,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人民法庭人员配备:不得少于三名法官
记者:一个人民法庭最少要有几名法官?中西部地区和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是否适用同一个标准?
答:
《决定》规定,设置一个人民法庭至少要有三名法官,其目的是要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如果一个人民法庭只有一名法官或者两名法官,很难保证依法履行职责,因此我们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人数至少要组成一个合议庭,这是最低标准。在这点上,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都适用同一个标准。
人民法庭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