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多次降价后依然有如此大的降价空间?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先后多次降低药品零售价格。这次22种药品平均降价幅度仍然达到40%,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药品生产成本下降较快。药品属于技术密集型产品,制药行业属于高技术、高风险行业。药品的特点主要是前期研制开发成本很高,一旦投入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后实际制造成本较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技术进步较快,新药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因此,一种药品上市之初,价格必然很高,随着生产规模扩大及市场竞争加剧,实际成本和成交价格是呈快速下降趋势的。
二是价格主管部门采取的是分步降价的方式。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经历了从全部管制到基本放开,再到部分管制的过程。许多药品在放开过程中价格已经大幅度上涨,部分药品重新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后,价格主管部门实际上是在高价位基础上进行降价。由于药品差价收入已经成为维持医院运转的组成部分,一次性降价幅度过大,一方面会加大生产企业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医院运转的困难。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在降低药品价格时采取的是分步进行的方式。
三是价格对比基数是不同的。由于药品绝对价格水平不断降低,所以单位降价金额虽然一样,但降价幅度会呈扩大的趋势。例如,一种药品10元,理论降价空间为60%,即从10元降到4元。如果分两次降价,第一次从10元降到7元,降幅为30%;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第二次从7元降到4元,其降幅将扩大到43%。
此外,近年来多次降低药品价格也并不是针对同一种品种,同品种多次降价的还不多,因此,许多药品仍然有降价空间。
问:这次降价后,为什么市场上仍有些品种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价格?
答:价格主管部门降低药品价格后,仍然有部分企业生产的药品零售价格比最高零售价格低一些,我们分析:
一是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价格,是依据社会平均成本,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而一般同种药品都有几十家甚至更多企业同时生产,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销售策略,价格会出现一些差异。另外,即便是同一种名称的药品,由于其质量和疗效上的差异,不同生产企业的成本也是不一样的,价格出现差异属正常现象。
二是为了鼓励新药研制开发,政策允许部分新药有较大的获利空间。按照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为鼓励药品创新和生产,对部分创新药物,政策允许企业分摊较高推广费用并获得较高利润,目的是让企业将获得的利润投入到新的药品研究开发中。但有些企业生产的新药实际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比较低,往往是以牺牲企业长远发展和新药研发为代价的,这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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