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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就贯彻落实《特别规定》答记者问

  答:从近来查处的事故和案件看,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主要表现是:公务人员或者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办矿或获得干股,谋取非法利益;公务人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自办煤矿或违法违规支持其亲属办矿,非法牟取暴利;公务人员在为煤矿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种证照的过程中收受贿赂;公务人员在煤矿违法生产经营中充当保护伞,获得私利;公务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包庇、袒护、瞒报逃避惩治处理等。核心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其中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纪委等四部门的文件要求,进行清理。各地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国资监管部门、安监部门、煤矿监管监察机构组成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清理纠正工作。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要于9月2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报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对逾期不主动申报,并经查实有上述违纪违法行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法从严惩办。
  问:《特别规定》和国办《紧急通知》两个文件规定在“整顿关闭”中有哪些措施解决“执法不严”的问题?
  答:首先,两个文件具体规定了地方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责任,构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体系。本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对各方责任作出了明确界定。煤矿企业是预防事故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事故负主要责任。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预防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职责。
  第二,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惩处办法。在赋予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职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既符合《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规定,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无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其严格、严厉的程度是以往没有的。不依法是违法,不执法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违法必须受到处罚。
  第三,确立了地方政府统一负责、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的机制。“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煤炭行业管理、工商管理与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层层落实到县、乡。开展联合执法,这是从现行体制出发采取的一条重要措施,有助于各部门优势互补和政府行政资源的综合运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8月,国务院六个部门组成9个督查组赴9个省联合督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9月,总局和煤监局机关要分别深入重点省区,督促指导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10月或11月,要以国务院安委会的名义,组织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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