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答记者问
(2005年9月6日)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作了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近日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人。
问: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为什么要进行费用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而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首先必须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个人取得的工薪收入进行费用扣除后征税是各国的通常做法。需要说明的是,“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费用扣除额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所以,“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问: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答: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有较大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4年已升至60%左右。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了67%,加之近几年教育、住房、医疗等改革的深入,居民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有所加重。为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偏低,居民生计费用扣除不足的问题,有必要修改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研究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以全国平均的居民收支水平为基础,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生活费用水平较高的现实情况。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对国民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不是专门对高收入者征收的,在基本费用扣除标准问题上应当一致。二是政策落脚点应当主要放在城镇人口。因为目前实际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决定了占我国人口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村居民基本达不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所以,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需要以城镇居民收支水平作为测算基础。三是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应当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结合考虑。这些改革使居民家庭负担的生活费用支出近年来呈大幅增长势头。在确定费用扣除额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使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能够在税前得到合理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