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有所改进。由试点期间自公告进行改革试点之日起征集流通股股东意见,开始沟通协商,改为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进行。这样安排可以使改革周期缩短为30天左右。
四是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由试点期间可以在临时股东大会前15天协商修改改革方案,调整为协商结果公布、公司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修改改革方案。这样安排既保证充分协商,又强调保持方案的稳定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停牌安排不同于试点阶段。取消试点期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布后,公司可以选择股票复牌的规定,保留股东沟通协商期间和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两个时段的停牌安排。
四、除保荐机构以外,其他专业机构能否参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答:在中国证监会登记注册为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业务。保荐机构是具有特定身份和职责的市场中介组织,在协助上市公司制定、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及督导相关当事人履行承诺义务等诸多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是根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改革正常秩序的客观需要做出的必要制度安排,也是经试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
《管理办法》对保荐机构的义务与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同时,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如上市公司股东根据自身情况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保荐业务以外的顾问服务,是股东的商业决定,
《管理办法》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
五、市场各方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非流通股股东能否切实履行承诺的问题非常关注,请问
《管理办法》是从哪些方面督促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的?
答: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是改革方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关系到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切身利益。中国证监会对监督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非常重视,在
《管理办法》中对有关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