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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答: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实施前已实行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自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日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再作为海关通关验放凭证。据此,对已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的商品,将不再实施自动出口许可管理,具体时间请关注商务部、海关近期公告。
  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是针对特定市场还是针对全球?
  答: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第八条,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属于国别管理,并非针对全球。具体商品出口管理适用国别将另行公告。
  问:申请出口许可是否需要交费?
  答:申请出口许可不收费,企业将无偿获得可出口数量,但在申领出口临时许可证时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证书的工本费。
  问:在《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相关产品出口如何管理?
  答:在《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相关产品将仍然维持现行管理方式不变。
  问:今年的临时出口许可总量如何确定?以哪几个月的出口实绩来计算企业可申请数量?
  答:根据中欧就纺织品问题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今年对欧出口的临时出口许可总量将为中欧今年协议出口数量减去自中欧达成谅解备忘录之日起至实施管理之日前我国已对欧盟出口相关产品的数量。今年企业获得的出口数量将按照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的出口业绩计算。具体计算公式详见商务部网站公布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
  问:《办法》中规定的一体化前和一体化后的业绩权重是怎样确定的?
  答:为充分考虑一体化后企业出口实绩,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五款,一体化后出口的权重暂定为0.7,一体化前权重为0.3;若统计时间不涵盖一体化前的时间(例如,计算2006和2007年的可申请数量时),则一体化前的权重为0,一体化后的权重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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