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要求外,为了充分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风险信息,发起机构应当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作出详细披露,如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让信贷资产而确认资产的性质、发起机构仍保留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性质、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
记者:特定目的信托和受托机构核算信贷资产证券化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负责人:信托项目和受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在《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已作出原则规定。考虑到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特定目的信托和受托机构具有特殊地位,发挥特殊作用,其会计信息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对其作进一步规范很有必要,因此,《规定》单设两章分别规范了特定目的信托和受托机构的会计处理。
特定目的信托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载体,从风险隔离和《
信托法》的要求看,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单独核算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并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为了保护不同特定目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同特定目的信托的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应当相互独立,不得混淆。
受托机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当事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受托机构由于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财产应当单独核算,不能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他当事人的固有财产相混淆。
记者:其他相关机构核算信贷资产证券化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负责人:除上面提到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外,信贷资产证券化还涉及其他一些机构,如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等。
资金保管机构是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信托财产账户资金保管的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内,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进行投资;资金保管机构应当按照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资金保管机构应当按有关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确认和计量保管收入。
贷款服务机构是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对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应当单独设账,单独管理;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贷款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贷款服务合同确认和计量服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