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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2005年7月29日)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司法审判能力,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解释》的出台是农民维权的迫切需要
  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请您谈谈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答:我国有9亿农民,“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以往,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范,但这些法律的规定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又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社会各界包括广大农民,对《解释》的出台都报以热切的期望。《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专门行文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尽快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为切实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实践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依据,为农民维权提供更为明确、具体、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解释》。其目的在于明确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以及相关具体争议的处理规则,以期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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