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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2005年11月24日)


  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6月22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请您谈谈为什么要出台这一《解释》
  答:随着我国房地产各项制度改革的推进,房地产业得到迅猛发展,但由于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不完善,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交易行为很不规范,严重阻碍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10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逐年增加,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也遇到了许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为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施行为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上有不同的做法。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投资合作建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7日曾出台了《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解答》对因欠缺法定条件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作建房等行为作出补救性规定,即将违法行为补办合法手续的时间放宽至一审诉讼期间,避免了大量无效合同的出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尽管随之出台了不少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也较以往有了很大改观,但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立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再加上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借机违法开发经营,导致房地产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遇到适用法律的难题。为此,我院从2002年开始着手起草关于如何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的房地产纠纷的司法解释。期间,起草小组奔赴全国各地进行调研收集情况,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土地资源部、建设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专家学者、律师、房地产开发企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等各方面意见,并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收集问题。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随后,《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经最高法院审委会第1334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予以公布,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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