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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答记者问
(2005年4月9日)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新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公布并实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新《规定》的制定等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记者注意到,今天发布的《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请您谈谈为什么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近年来经济确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关注和处理好涉及这一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和稳定,事关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的大局。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这些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也更需要司法方面的救助。
  根据肖扬院长的指示,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门人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2000年颁布的原《规定》进行了修订。
  问:新《规定》重新对“司法救助”的概念作了阐述,请您谈谈与原《规定》有何变化?
  答:原《规定》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实施司法救助,目的在于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的要求,通过诉讼费缓减免的方式,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提供帮助。原《规定》中有关司法救助的定义,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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