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监管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是保证证券监管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但法律没有授予证券监管机构直接实施冻结的权力,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冻结强制措施向人民法院申请,但没有设定相应的程序,实践中在受理申请方面做法不一,在审查标准、申请程序等方面也不够规范,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证券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需要尽快加以规范。
《若干规定》的实施,对于规范冻结强制措施,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尤其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经济活力等,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若干规定》的颁布,对于支持证券监管活动,规范相关的强制措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将对目前正在开展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及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制定
《若干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在起草
《若干规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并体现了合法、效率和可操作等原则,既要为证券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措施和手段,也要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一是支持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率;二是贯彻
宪法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财产的原则;三是从实际出发,尽可能使
《若干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四是注意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立法成果。
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冻结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申请冻结的范围仅限于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并且要求必须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的迹象。在证券监管实际工作中可能还有一些需要冻结的情形没有包括进去,但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冻结范围,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受理申请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