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2005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近日通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就此接受了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问:出台
《若干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均规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这种状况妨碍了证券监管部门的正常监管活动,也造成了一些执法活动不规范的现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证券冻结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开展了调研。在听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
《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以及我院相关部门的意见,数易其稿,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
《若干规定》。
问:制定
《若干规定》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
证券法》第
一百六十八条第(四)项、《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七十七条第(四)项和《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是制定
《若干规定》的直接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