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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就《关于进一步
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5年5月23日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日前,商务部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预警指导意见》),就该《预警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特点等问题,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王琴华局长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预警指导意见》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原国家经贸委于2003年1月下发了《关于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调查〔2003〕95号)(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这次商务部下发的新的《预警指导意见》根据新形势和几年来开展预警工作的经验,对原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其出台的背景主要是:
  一是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善于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工作要点中“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要求,参照国外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成熟做法,商务部除自身继续做好全国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工作外,还应加强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和商会、企业的指导。
  二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增加了有关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及开展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的规定,有关预警工作已成为商务部的法定职责,地方、行业希望商务部继续加强对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体系的指导,以利于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积极推进。
  三是原指导意见下发后,汽车、化肥、钢铁等行业,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吉林、厦门、新疆等省市区以及信息产业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等中央大型企业积极开展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工作,创造了许多新经验,也使我们对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这些新的认识和经验很需要加以总结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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